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9********,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住本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华景苑**号楼**单元**号门前,因子女家庭婚姻等纠纷,打砸被害人马某某(男,57岁)家防盗门及门前物品,导致其防盗门外饰面板多处划伤及猫眼监控等财物毁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6220元。
2019年3月24日,民警电话传唤刘某某到案,后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害人马某某不要求刘某某赔偿,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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