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龙岗)事务所庞某某、张某某。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家人途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停车场门口时,见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B8****的丰田汽车挡住其与家人的顺利通行,即通过其手指戴着的戒指刮划上述车辆右侧车窗玻璃致一定程度损毁。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价格为6136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李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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