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70011902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9日、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部楼,因扶贫资金使用问题,对**镇政府副镇长、驻**村委工作组组长田某某进行辱骂。
2017年10月4日晚,刘某某的侄子陈某某在驾驶摩托车去找村委主任赵某甲盖章的途中摔下山,陈某某打电话给赵某甲、刘某某等人。后刘某某与赵某甲、村治安特派员盘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到达现场。在现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辱骂李某某等人。
2018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怀疑赵某乙在开会投票时未投自己的票,便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第**小学校园内,对赵某乙进行语言威胁。
2018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赵某甲家吃晚饭时因修路问题与邓某某产生分歧,随即对邓某某进行辱骂。
2018年9月19日,周某某与村支书黄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部楼因扶贫产业补助款发放问题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村委主任赵某甲进行推搡辱骂。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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