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刘某某至北京市房山区**镇****电玩城内,以拨打110举报电玩城有赌博行为等理由向电玩城工作人员刘某甲等人索要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单独或伙同刘某某先后多次至北京市房山区**镇****电玩城内,以拨打110举报电玩城有赌博行为等理由向电玩城工作人员刘某甲等人索要人民币56000元;
2019年6月28日至8月20日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先后两次至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店三层“****”电玩城内,以拨打110举报电玩城有赌博行为等理由向电玩城工作人员吴某某等人索要人民币20700元;8月22日,许某某再次至电玩城索要钱款时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游戏厅内的消费金额,也就无法确定参与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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