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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82********,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街**段**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5日、自2020年4月2日至5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及12月间,在北京市**饭店等地,以在网上散布被害人申某某(男,27岁,河北省人)的隐私照片为由,敲诈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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