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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

2018年5月28日下午,宋某某以徐某某造成自己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徐某某带至兰陵县龙沂庄村杜某某租住的家中,宋某某、杜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恐吓、强迫徐某某签下四十万的欠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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