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兴胖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2010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达尔罕茂名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30日。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携带大量经P图处理过含有被害人头像的性爱照片信件至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多地邮局,使用匿名往邮筒投寄信件的方式将信件寄往各地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被害人收到信件后基于恐惧心理,被迫往信件上的作案帐户汇款。
1、2019年5月09日至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携带含有被害人黄某甲头像经P图后的性爱照片信件从湖南娄底乘车到衢州市高速东出口,后乘坐车牌号为浙HT0****的出租车至柯城区南街邮局寄出发往安徽省芜湖市城东新区黄某甲收的信件,被害人黄某甲收信后于2019年5月16日被迫向信件上提供的指定账号6215581504003229040(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人民币12万元。
2、2019年5月30日至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携带经P图后含有被害人头像的性爱照片信件,从湖南娄底至衢州东出口,后乘坐车牌号为浙HT0****的出租车至柯城区、衢江区多地邮局匿名向邮筒投寄信件,途径衢江区后溪镇兰贺线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经P图的性爱照片信件共870封及口罩、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物品退还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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