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芝容(曾用名刘志容),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11976091200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赛田居委会赛田组3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芝容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2月5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湖南天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住所地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41栋101号。最初的法定代表人为冒黎斌(已起诉),后几次变更工商登记,但实际负责人仍为冒黎斌。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的销售;汽车贷款申请材料的代理。
2015年4月22日,天禧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签订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购车人向天禧公司购车,在支付首付款后,向工行申请贷款购车,工行通过一次性透支的方式向天禧公司支付剩余的购车款,之后购车人按月分期向工行偿还贷款。天禧公司对购车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通过收取手续费等获利。合同签订以后,天禧公司为尹文艺、王涛、廖攀峰、彭胜等人办理了购车贷款。
因银行放款的周期较长,为满足部分客户尽早提车的要求,为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冒黎斌与杨勇(已起诉)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垫资协议,约定鉴于天禧公司系工行入围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申请杨勇为天禧公司所提供担保的汽车消费贷款客户提供提前垫资,每月授信金额300万。月息为2%。逾期按0.1%支付违约金。
2017年2月24日工商银行省分行发布通知,为加强透彻分期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省分行决定从即日起暂停受理审批跨地区的购车分期付款业务。2017年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分行通知,即日起暂停合作机构专项分期业务,省分行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办合作机构专项分期业务。冒黎斌收到上述停贷通知后,仍向李兵、龙国富、赵艳、陈满平、冯美等77名购车人提供了贷款购车,利息、还贷期限、月供等均仍按照工行停贷以前的模式进行。垫资款主要来源杨勇。
之后,工行没有恢复该项业务。杨勇、冒黎斌急需将垫资款回笼,遂打电话与购车人进行沟通,要求一次性提前还款。部分购车人同意并履行。部分购车人不同意(因签合同时,天禧公司称放贷主体是银行,才同意签的合同,现被要求将资金一次性归还给公司,部分购车人不愿意,部分购车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冒黎斌迫于资金压力,授意李振愉(已起诉)强行收车。李振愉纠集肖取金、张庶、肖玉堂、陈小军、陈星、余为江、李彪等人(均已起诉)通过抢、偷等方式强行收车。李振愉等人将车辆收回以后,要求购车人补齐全部购车款,还需支付几千、上万元的“拖车费”,才能将车赎回。被不起诉人刘芝容系该公司会计,负责收购车人交的购车款、“拖车费”等,后按照冒黎斌的指示,将部分“拖车费”分发给参与收车的人员。
本院认为,刘芝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芝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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