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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号,住址兰州市西固区****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伟文,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某日晚上,马某甲(已判刑)为讨要欠债指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马某乙(已判刑)将被害人颜某某强行用车拉到西固区马泉村山下后,马某甲和刘某某对颜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其写下一张十万元的欠条,后马某甲威胁颜某某还钱。颜某某无力偿还,并于11月24日再次向马某甲写下一张两万元欠条。2015年底马某甲凭该两万元欠条在颜某某父母处索得现金两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均已判刑)逼迫颜某某出具十万元借条的目的到底是为了让颜某某偿还四万元借款,还是具有非法占有十万元的主观目的没有查清,且被害人颜某某多份笔录中对向马某甲等人偿还借款金额的表述也不一致。故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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