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区,现住**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南通三大雅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废高吸水性树脂(系危险性物质),未经处置卖给田国庆,其所经销的废树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于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涉案废高吸水性树脂,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监督进行规范无害化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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