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向张某某出售废旧铅酸电瓶,价值80050元,后张某某驾驶冀C9****厢货车(已改装)装载已被打孔的废旧铅酸电瓶,运输到昌黎县两山乡施各庄村村西,将废旧铅酸电瓶的电解液倒出并直接向地面排放。2019年4月12日,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点及倾倒点东北70米运输车泄漏点土壤受到重金属铅的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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