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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9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7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受陈某某雇佣在苍南县金乡镇湖兴路137号西北侧50米处的非法熔铝加工点,帮忙熔炼金属废铝。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未经许可且无防渗漏、防雨等防护措施,仍将废铝渣倾倒在加工点北侧空地上。2019年6月5日,该熔铝加工点被苍南县环境检查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押废铝渣6.265吨。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负责加工产生的废铝渣约为3.7吨。经认定,涉案的废铝渣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温州市生态环保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法。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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