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到南皮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南皮县**镇**村**五金厂负责人张某某指使该公司工人刘某某在除油车间使用除油脱脂剂给不锈钢五金件除油,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经下水道直接排放到西面渗坑内,该处渗坑没有防渗防漏措施,经沧州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处排放的废水PH值无量纲10.37,总锌39.5mg/L,总镍1.33mg/L,总格1.54mg/L,其中总锌超出标准26.3倍,污染了环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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