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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污染环境)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 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23日、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海淀区**号院**接纳建筑垃圾倾倒并收取费用,将建筑垃圾粉碎加工后向外出售,收取倾倒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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