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刘旭东)(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4********033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F****8小型轿车从丹东市元宝区宗裕城C区经过丹沈线涵洞前往五龙背镇,在行驶至丹东市元宝区宗裕城丹沈铁路西侧路段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和张某某撞倒,致使二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当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2日,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17日,刘某某经侦查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