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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老颜集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NN04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SC1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10国道(西外环)由北向南行驶到“郭丰汽修”门口处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民权县龙塘镇**村民孟某某(88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又与同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的豫EL02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U69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与被害人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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