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201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镇**屯**号。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9分左右,刘某某驾驶辽B****8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大线4km+600m路段会车时,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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