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9********,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规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牌号为湘******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茶陵县**街道**村下坡弯道路段时,因刘某某操作不当,摩托车侧翻至道路西侧路外的小鱼塘里,致使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刘某某将李某某拖出事故车并背至路边等待救援,在刘某某家帮忙装灯的廖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及时赶至现场并拨打120救助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救护车赶至现场将李某某送至茶陵县人民医院就医后,刘某某随即搭乘廖某某的二轮摩托车跟随到医院,后一直在医院等待处理,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2019年12月31日,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他们的书面谅解。同日,刘某某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证、机动车、机动车保险单信息,病历资料,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家属段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违规搭乘被害人李某某,因操作不当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刘某某在犯罪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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