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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农民,住安居区**镇**村5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凌晨6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乘袁某某(被不起诉人的继父)行至国道S205线476KM+300M处时,与停靠路边由李某某驾驶的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搭乘人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同时,双方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事故。2019年2月19日,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袁某某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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