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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6021983********,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重庆**路**号,企业职员,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2月1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经我院决定,并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徐某某为工作便利,未得相关单位授权,二人商量后由徐某某找人伪造“楚雄彝族自治州教育局”字样的印章1枚。2019年2月12日,刘某某携带该印章在青岛北站乘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刘某某申、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刘某某申不起诉,并责令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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