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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刘月华)(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0********,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书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施工未通行的国道339线自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撞上顺行右转弯的程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刘某某受伤。经现场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被送往宁津县中医院救治。2020年7月1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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