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3时36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矿泉街与铁西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7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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