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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县**镇**村**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15时35分,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许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刘六庄路口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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