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乡**村委**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着太和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下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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