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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曾用名无,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2********,汉族,中专毕业,群众,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人,现住泰安市岱岳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沿满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曼华庄园北侧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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