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0017,汉族,大专文化,石门县***局工作人员,住石门县**街道**路**号**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时喝了三两左右药酒。酒后,刘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自石门县**街道**社区**路**号**花园出发,经**路往**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该车行驶至石门县**路**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mg/100ml。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