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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0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自石门县**社区**山庄往石门县**街道**社区方向行驶,当晚22时3分许,行驶至石门县**社区路段,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常德市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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