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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住金塔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1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街与建新路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入建新路后在金塔县新世纪花园小区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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