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72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青阳县****,青阳县第十二届政协常委,浙江省青田县人,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路**号**栋**室,现住址: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路**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在青阳县华侨酒店二楼西餐厅就餐,其间,刘某某饮酒。20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天柱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后转入九子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九子大道蓉城镇第三小学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后,刘某某被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碎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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