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乡**村**99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4时47分,犯罪嫌疑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X031线自南向北行驶至临北回族乡淮河大堤路段时,被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南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 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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