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汉族,专科毕业,沈阳******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县**站**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扎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至11月间,沈阳******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在未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签订过回购合同的前提下,先后与纪某某等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纪某某等人在扎赉特旗各乡镇苏木建设弱电管网工程,并收取各施工队的保证金241万元,工程完工后,刘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共计1773.096万元,也未按期返还保证金,且刘某某不能合理说明其保证金去向,并且给各施工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提起公诉后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认定刘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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