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高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威海市**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高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提供法庭审理所需证据通知书》,11月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4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与高某某债务纠纷,多次去高某某经营的药店和家中索要债务,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在高某某女儿柯某某学校贴吧上发送侮辱性信息、到学校门口拦截辱骂柯某某等方式滋事,高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严重影响高某某、柯某某的正常生活,致使柯某某患上抑郁症且多次产生自残行为。
2.2016年3月3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高某某实际经营的威海市**医药有限公司一百三十店内药品等财产进行查封,同年4月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高某某所有的威海高区**房产执行给刘某某妻子郭某某,后刘某某在没有通知法院的情况下,将被查封的药品出售给威海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48308.1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一)关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部分:法院查封药品是为了拍卖抵顶高某某欠刘某某的债务,刘某某实施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行为,但系为了及时挽损,实现自己的债权,并申请法院按照查封时药品市场价(含过期药品)121792.05元人民币从其对高某某的债权中抵扣,2020年7月10日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综上,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二)关于寻衅滋事部分:一是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在高某某女儿柯某某学校贴吧上发送侮辱性信息系刘某某所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刘某某到学校门口拦截辱骂柯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未查清柯某某患上抑郁症且多次产生自残行为与刘某某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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