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姐姐刘某甲于2017年11月5日在天津因夫妻矛盾自杀身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二次跟随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到被害人郑某甲(系刘某甲丈夫)、郑某乙(系刘某甲小叔)住宅。刘某乙等人持铁锤、木棍、铁板手对被害人家的门窗玻璃及生活用品进行打砸,在院内烧纸钱祭奠。刘某某在郑某甲、郑清明、郑某乙家烧纸钱祭奠。2017年12月15日,经宁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家中被砸物品总价值7674.52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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