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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镇**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冯某某(已判刑)、“蒙某某”(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宵夜喝酒后,到本市岳阳楼区**街**大厦**楼的游戏厅玩电子游戏机“打鱼机”。因“蒙某某”在拍打游戏机按钮时弄伤了手,“蒙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拿椅子、携带的砍刀砍砸游戏机、收银台电脑等物品,后众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12467元。

2019年4月1日,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经济损失;同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东茅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游戏机购买收据若干、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被害人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凭合同、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敖某某、徐某某、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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