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判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吕某甲等人共计147812元(含已付的19500元),判决陈某某赔偿18476.5元。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便在服刑期间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即委托吕某甲全权处理保险理赔一事,2005年11月18日,**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公司将理赔款共计42000元支付给了吕某甲哥哥吕某乙,刘某某对具体数额不知情。
2005年12月26日,吕某甲等人就上述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攸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刘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6788.5元。2006年3月31日,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欧某某伪造了执行和解笔录及案件兑现款领取表,将本案作了结案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0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后外出务工,期间,因攸县人民法院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吕某甲也未曾联系过刘某某,刘某某遂以为保险理赔已经赔付到位。2016年12月26日,攸县人民法院经查阅卷宗后,于2017年1月12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并于2017年1月19日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刘某某随后到保险公司想查询之前的理赔情况,但因时间间隔太久,其未调取成功,便未予理会。2017年5月份,刘某某在亲戚的资助下,在**街道前农社区自建一处房屋。
2018年4月24日,攸县人民法院从刘某某的银行卡上强制划扣37800元,同年11月份,刘某某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家属为其交85000元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又被攸县人民法院强制划扣6470元和4200元,上述共计133470元。
经攸县人民法院计算,截至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需偿还本金128312元,偿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8912.67元,已偿还175770元,尚有81454.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收到攸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后,没有隐瞒、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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