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已起诉)找到其侄儿刘某甲,借用刘某甲家中号牌为冀CN****长安面包车帮助转移其盗窃来的物品,刘某甲和刘某乙将物品转移到车上并盖好,之后刘某乙让串门人郭某某帮忙驾驶这辆面包车和刘某甲将车开到移民村前没人的地方,在途中被侦查人员查获。经乌兰察布市价格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3672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系帮助其叔叔刘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现刘某乙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予以化解。刘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自愿认罪认罚,且刘某甲系在校大学生,马上面临毕业之后工作的问题,如果有犯罪前科,将对其今后的前途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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