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洪,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2月28日20时某某,同案人刘某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洪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以人民币5600元某某一外省男子(姓名不详,在逃)收购盗窃到的两辆“豪爵”牌女庄二轮摩托车。当晚23时某某,同案人刘某丙在普宁市麒麟镇月屿村“麦某某堡”店,将其中一辆“豪爵”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50元)以人民币3200元廉价卖给庄某某。经查,该“豪爵”牌女庄二轮摩托车系被害人柯某某2020年02月28日,在普宁市洪阳镇“美佳乐”超市门口被盗的摩托车(无牌证)。同年02月29日凌晨04时某某,同案人刘某丙在普宁市麒麟镇月屿村“坤记鱼头粥”店,将另一辆“豪爵”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以人民币2700元廉价卖给吴某某镇。经查,该“豪爵”牌女庄二轮摩托车系被害人赖某某2020年02月28日,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丹凤路被盗的摩托车(粤VJS****)。破案后,摩托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03月10日15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洪通过同案人刘某丙介绍,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南阳乡路口,以人民币900元某某一外省男子(姓名不详,在逃)购得一辆无牌证“珠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自己使用。破案后摩托车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只有刘某甲洪自己的某某,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洪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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