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69********,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号。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剑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6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剑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3月09日16时30分许,赵某某酒后骑着马到刘某某住宅南侧,刘某某正在空地处修建厕所。赵某某要求刘某某停止施工,并对刘某某说其正在建设厕所的空地归赵某某亲戚所有,不准占用。由于赵某某已经喝过酒,语言过激,刘某某因此与赵某某就空地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二人相互对骂,随后赵某某从路边捡了一个拳头大小的石头,砸到刘某某头部左侧,刘某某左侧头部没有明显伤痕,刘某某随手捡了一根长约70厘米、直径约1厘米的木棍,打了赵某某大腿处两三下。刘某某见状后上前劝阻二人,刘某某将赵某某拉到北侧的杨某某家门口附近,并劝说刘某某不要再闹。此时赵某某的马往北跑开,刘某某去帮赵某某追马匹。赵某某依旧用脏话大声骂刘某某,并再次捡起一个拳头大小的石头,砸到刘某某头部左侧,由于赵某某已经喝多了,刘某某左侧头部被赵某某用石头砸到但没有受伤。刘某某从旁边的红砖堆里捡起一个红砖砸向赵某某,红砖砸在赵某某额头左侧,致使赵某某左额头处受伤。随后,赵某某冲向刘某某并与其拉扯起来,在拉扯的过程中,赵某某从杨某某家门口道路东侧跌落至落差约2米的稻田旁边,致使赵某某髋关节脱位。赵某某伤情经云南省剑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剑)公(法医)鉴(活体)字[2017]24号鉴定意见为: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剑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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