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21937********,汉族,小学文化,常德市水电**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宿舍**栋**单元**室,现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和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和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日,被害人刘某乙找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养父)要500块钱,刘某甲没有给刘某乙,双方发生争吵,9月3日下午5时,刘某甲外出搞菜之后回到家中,刘某乙看见刘某甲回家后继续对刘某甲进行辱骂,刘某甲气愤不过与其对骂,刘某乙站在客厅内拿着酒瓶打向刘某甲、刘某甲用手抵挡,在此过程中刘某乙摔倒后躺在房间客厅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见刘某乙倒地后,继续在厨房煮红薯,等一会看见刘某乙没有动,就用双手抓住刘某乙双手将其拽至房屋入户大门外楼梯平台处,后因体力不支,转而拖着刘某乙的脚从三楼走楼梯到一楼,在拖拽过程中,刘某乙头部顺着楼梯阶级一直磕至一楼后,刘某甲继续将刘某乙拖至3栋一单元垃圾池处,后拖着刘某乙身体转了一圈,将刘某乙头部朝向垃圾池,脚部朝向楼梯间,双手抓住刘某乙双脚,将刘某乙提起,使其头部扎进垃圾池,腿部自然垂下至垃圾池内。刘某甲将刘某乙倒竖在垃圾池中后就返回家中,将自己手机拿出来,让路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联系常德市**医院,经检查证实刘某乙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刘某乙尸体背部及手部有多处拖擦伤,其致死原因为重度颅脑外伤造成枕骨骨折、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刘某乙死亡原因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乙系刘某甲故意伤害致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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