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48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由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隆回县***镇**村*组的刘某某与向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动手用力将向某某推倒在地,用手掐住向某某的脖子,并将扯架的周某某推到在向某某身上,将其二人压住,致使向某某造成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向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向某某损失7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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