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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3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得知其丈夫曹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使用微信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赵某某现金6000元;7月20日,刘某某意图再次敲诈赵某某50000元,因赵某某报警而未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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