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81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酒吧保安,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至本区**街道**无人超市,采用多拿少付或不付款的手段,盗窃作案5次,窃得饮料、冰淇淋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7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耿某某(均另案处理)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味全每日C橙汁2瓶(价值人民币13元),味全每日C葡萄汁1瓶(价值人民币5.9元),味全每日C果纤橙汁1瓶(价值人民币5.9元)及雪糕1个(未折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4.8元。
2.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耿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口水娃香脆兰花豆(烤肉味)2袋(价值人民币8元)和饮料4袋、酸奶1盒、薯片1包(均未折价)。
3.2019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超市内,采用不付款的方式,窃得信远斋桂花酸梅汤1瓶(价值人民币5.9元),母亲香烤味牛肉棒1条(价值人民币9.5元),康师傅经典奶茶(经典味)1瓶(价值人民币3.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9.3元,后按紧急开门按钮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耿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1瓶(价值人民币4元)。
5.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康师傅酸梅汤风味饮品4瓶(价值人民币16元),哇尔塔透明柚子红茶味饮料1瓶(价值人民币8.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4.6元。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鲍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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