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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2********,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号,现住址湖南省**市**区**栋**号。2020年8月18日因盗窃宠物狗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0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上午8时许,刘某丙(被害人刘某丁的叔叔)驾驶摩托车带着一条泰迪宠物狗到**街道**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刘某丙离开加油站将宠物狗落在加油站内。当日早上,刘某乙(刘某甲的哥哥)驾驶车牌号为粤******的银色小型货车在**县汽车站接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夫妇回**镇**村家中,途径**街道**加油站时,刘某乙驾驶货车进入加油站内加油。刘某甲看到加油站内刘某丙落下的泰迪宠物狗,便在加油站内逗狗并摸了几下狗,逗狗的时候刘某甲询问加油站内工作人员谭某甲狗是属于谁家的,谭某甲告诉刘某甲狗是加油站的。刘某乙加完油和刘某甲一起离开了加油站,刘某乙将车辆在加油站外绕了一圈后又回到加油站内询问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是否有纸和水送,工作人员告诉刘某乙没有。之后刘某乙开车离开加油站到旁边的马路上,宠物狗跟着刘某乙的车到了马路上离车大概几米远位置,这时刘某甲看到便边下车引诱那条宠物狗到车前将狗抱上车偷走。

被盗泰迪宠物狗系被害人刘某丁于2019年下半年花了3160元从罗某某手中购买的,被盗时重4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领条、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谭某甲、谭某乙、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被盗财物已经追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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