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刑不诉〔2018〕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3********,大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健(安徽春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3日,赵某某在购物推荐平台对一日本品牌护膝留言,被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她的淘宝网店“****代购拼单”代购该款护膝。通过一段时间的微信聊天,刘某某称其是独生女,与其父母在徐州共同生活,单身未婚(已婚,育有两子,丈夫:胡某某)且被其前男友胡某某骗取23万元,博取赵某某的同情。期间刘某某称自己2016年刚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大学时便兼职做淘宝代购,收入较高,不仅在读大学时实现了经济独立,还在徐州市政府周边核心地段购置了一套150平左右学区房(购买价格每平11000元左右,月供5000元左右),其父母均为徐州市内退职工,收入稳定,家庭和睦。赵某某通过了解感到刘性格开朗谈吐风趣,积极上进便开始通过网络和电话的方式与刘某某进行感情交往。2016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称自己年底要投资“**”网店因前男友及朋友孙某某欠款未还,资金有缺口,并询问赵某某有多少“老婆本”(指存的结婚钱),至2017年12月27日刘某某表示未能收回孙某某的欠款,并称说天猫店的资金缺口有几十万,需元旦前缴纳的费用有10万保证金,6万扶植金。刘通过资金周转不开、借款短期内无法收回等理由向赵某某倾诉困难。刘表示要以极端方式去找找胡某某闹收回欠款。出于担心,赵某某考虑出资帮助,以稳定刘某某的情绪。2017年1月3日至1月4日,赵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账户:招商银行62148555********,户主:赵某某)向刘某某(账户:工商银行62220815020********,户主:刘某某)转账4笔,每笔5万元,共计20万元。借款后2017年春节期间赵某某利用休假回家探亲并于2月4日去徐州看望刘某某,同时索要借款的欠条,该刘以种种理由拒绝与赵某某见面。直到当晚赵某某到了刘某某的徐州家的楼下,刘某某才承认自己在家,但仍不愿与赵某某见面说明情况,并因此分手。后赵某某多次催促刘某某还款,该刘以各种原因推脱拒绝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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