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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刘成才)(公开版)_山西省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马厂镇**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手机“陌陌”设置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史某某为好友,虚构自己是长治学院南校区学生贾某某,假借搞对象名义,以缺钱、生病、购买学习资料、生活用品等各种理由,向史某某要钱,至同年4月28日,史某某先后给刘某某微信转账33500元。案发后,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诈骗事实,刘某某家属赔偿史某某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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