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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8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黔江区**镇**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一起出资在重庆市黔江区******组(小地名:长槽)经营了**采石场,主要经营范围为采石打砂,刘某某负责采石场的全部事务。2011年年底的时候,**采石场在取得0.2公顷林地占用审批后开始在黔江区******组(小地名:长槽)李某甲、曾某某家的林地上开山采石,其作业流程是划定开采范围后先将林地上的树木进行砍伐,再将表层土地剥离之后从山上往山下开山采石。在**采石场开山采石期间,不顾审批的林地占用面积,盲目开山采石,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2019年5月,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石场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5.67亩,超出审批占用林地面积22.67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到22.67亩。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租用协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权证、证明材料、重庆市宜睦矿业有限公司章程、采石厂转让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等笔录;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黔江区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合伙经营的**采石场于2011年3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注册为重庆市**矿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注册为公司法人。目前的证据不能区分重庆市**矿业有限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达到法定追诉标准10亩以上。故而无法确定刘某某及重庆市**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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