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老某某”、“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汉族,高中文化,邵东市**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现住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社区居委会兴和路269号县房**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左右,因同案被告单位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已判决)在邵阳市大祥区开发宝庆皇府项目时资金紧缺,同案被告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已判决)、孙某某(该公司股东,已判决)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2015年10月,共向38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人民币3.9亿余元。
2009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华南公司工作,负责调处拆迁矛盾、协助张某某处理营销工作等。刘某某明知华南公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仍积极帮助华南公司对外宣传、协助介绍借款。2013年3月15日,刘某某向贺某某出具借条,帮助华南公司从贺某某处借到80万元人民币。因刘某某积极帮助华南公司融资,孙某某送给刘某某10万元好处费、一辆现代越野车以及一套宝庆皇府住房。
2018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刘某某退还非法所得20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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