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49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楼**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
辩护人苏梦麟,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以乘坐火车携带卷烟的方式,将卷烟销往湖南省长沙市,销售金额为8635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OPPO牌手机1台现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柳长责任区刑侦大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金秀,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6071949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303号一楼第三间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派出所白鹤咀社区桐梓坡路579号谋房博客小区B栋1931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
辩护人苏梦麟,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金秀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刘金秀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以乘坐火车携带卷烟的方式,将卷烟销往湖南省长沙市,销售金额为8635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刘金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金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金秀的OPPO牌手机1台现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柳长责任区刑侦大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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