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4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6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亦未约定由哪方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兰陵县**镇**村的58棵杨树以39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伐木者孟某某。经鉴定,滥伐树木材积为10.1478立方米。兰陵县公安局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当日对刘某某取保候审,截至2020年11月4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故追诉期限为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但刘某某在第一次被取保候审后未逃避侦查,一直在家正常生活,公安机关亦未提供在追诉期内传唤、变更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本案明显已经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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