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2********,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取保候审。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瑞金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农历正月,刘某某在明知刘某乙(已判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挖机师傅到刘某乙的**山场开挖条带,其**山场为生态公益林。另外,刘某某还受刘某丙(已判刑)的雇请在**乡**村***山场开挖条带.经聘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刘某某帮助刘某乙开挖条带面积1.7亩。毁坏林木223株(幼树132株、成林林木91株),林木蓄积1.8462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1.2487立方米。2、刘某某帮助刘某丙开挖条带面积24亩。毁坏林木2030株(幼树1041株,成林林木989株),林木蓄积30.2256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19.7714立方米。刘某某开挖条带共开垦林地、毁坏林木25.7亩。毁坏林木2253株(幼树1173株、成林林木1080株),林木蓄积32.0718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21.0201立方米。刘某某在明知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挖机师傅到刘某乙的*******山场、刘某丙的***山场开挖条带,毁坏山场林木数量较大,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2017年农历正月,瑞金市**乡**村***小组刘某乙想在自己的山场(*******山场)上开挖条带种植脐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本村挖机经营者刘某某为其开挖条带,刘某某告诉刘某乙,他的挖机师傅不专业,不会挖条带,但刘某乙还是坚持想让刘某某试试,看能不能挖好。刘某某请挖机师傅罗师傅试挖了两三天,确实挖不好就停止了,刘某乙要求刘某某更换挖机师傅,刘某某告诉刘某乙没有熟悉的熟练的的挖机师傅了,并告诉他自己到挖机工作群里去找,后来刘某乙重新联系到了挖机师傅。针对刘某某的挖机作业的面积,瑞金市森林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对该鉴定结果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认不讳。

2017年农历四月,瑞金市**乡**村***小组刘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本村挖机经营者刘某某到其租赁的******山场开挖种植脐橙的条带,刘某某称自己不会挖条带,于是雇请挖机师傅曾师傅帮助开挖条带,因曾师傅开挖条带也不专业,挖了几个小时后就停止了,刘某丙只好安排曾师傅去维修山场上原有的路面,开挖脐橙条带的事情刘某丙另外找了一个姓李的挖机师傅去实施了,刘某某的挖机维修路面作业两三天后工作结束,工资按150元/小时计算,工资共计3600元,但目前还没结算。针对刘某丙该山场毁林的情况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该鉴定不予认可,对自己的挖机修路部分要求重新鉴定。

该案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要求查清刘某某的挖机的作业量及作业范围,核实清楚其作业范围内毁林数额,但森林公安机关以另一台挖机师傅无法找到,无法确定现场作业范围,对刘某某挖机的毁林情况无法确定不能重新鉴定为由答复本院。承办人认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因毁林数量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六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决定对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